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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岁男生向女童泼开水致其烫伤,不需承担刑责但需负民事责任

发布时间:2024-10-14 10:33:18来源:
近日,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。一名11岁的六年级男生在学校向一名6岁女童泼开水,导致其面部、胸口和大腿等多处被烫伤,医院诊断为二度烫伤。此事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

据当地媒体报道,涉事男生在课间时分,趁女童打水时,以帮忙拧盖子的名义,将滚烫的开水从女童头上泼下。女童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,伤情严重。经过多日治疗,女童的伤势虽已逐渐好转,但仍可能留下疤痕,对其未来生活造成一定影响。

对于此事,当地教育局和涉事学校相关负责人回应称,此事件系男生临时起意的恶作剧,不存在故意伤人的动机。然而,女童家属对此表示强烈不满,认为这起事件是赤裸裸的校园霸凌,而非简单的恶作剧。他们指出,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曾告知家属,对方行为属于故意。

针对此事,刑事辩护律师、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,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11岁的男生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他无需为其行为负责。付建律师指出,无论男生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故意伤害,其监护人都要对其行为负有全面责任。女童家属可以依法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,包括医药费、精神损害赔偿等。

同时,付建律师也指出,学校作为教育机构,负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、管理和保护责任。在此次事件中,学校未能及时将受伤女童送医治疗,且在饮水机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,导致水温异常,可能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。因此,学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

目前,当地教育局已表示将对此事件进行责任追究,并加强对全县学校直饮水机安全隐患的排查,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。同时,涉事男生及其监护人已与女童家属进行了初步沟通,并表达了歉意和赔偿意愿。

这起事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对校园安全、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家长和学校责任等问题的关注。我们呼吁广大师生和家长要共同关注校园安全,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,共同营造一个和谐、安全的校园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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